简介:伪证罪是所指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和翻译成人对与案件有最重要关系的情节,蓄意不作欺诈证明、检验、记录、翻译成,意图诬陷他人或者藏匿罪证的不道德。诬告陷害罪,是指捏造事实,不作欺诈诬告,意图诬陷他人,使他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不道德。
这里的 他人 ,是指所有的第三人,既还包括一般的干部、群众,也还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政治犯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。诬告陷害他人,必需是以使他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。那么,在发生争执之后不受轻微伤,一方为了背叛另一方蓄意割伤自己,索取伤情检验意见意欲起诉对方故意伤害,但是后来又退出这一念头的情况下,应当如何定性这一不道德呢?下面,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! 程某华与李某云同为长途客车的营运人,因二人系由经营同一线路,常常因为抢夺客源而发生争执。
2010年11月,李某云以程某华抢走了他的客人为由和程某华发生争执,厮打过程中程某华用起子将李某云肩膀处扎伤,李某云也将程某华胳膊扎伤。后李某云的伤情经检验为轻微伤。程某华获知此事后为背叛李某云,就把自己的伤口划出得加深、更长,索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重伤检验。程某华获得检验结果后意欲到公安机关起诉李某云故意伤害,在家人的说服下程某华退出了起诉李某云的点子,重伤鉴定书也被笔扔到在家中。
后李某云听闻程某华的伤情被检验为重伤,指出程某华不作欺诈伤情检验讹诈自己,就以程某华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明确提出起诉。经讯问,程某华真实情况陈述了自己减轻伤情索取重伤检验的事实。【意见分歧】 对于程某华的不道德应该如何定性,有下列三种有所不同意见。
第一种意见指出,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伪证罪。根据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规定:“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对与案件有最重要关系的情节,蓄意做到欺诈证明,意图诬陷他人或藏匿罪证的。” 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由此可知,程某华蓄意将自身伤情减轻,意图使李某云受到法律追究责任,系由意图诬陷,并且伪证罪并不拒绝起着诬陷他人的实际后果,故应因涉嫌伪证罪追究责任程某华刑事责任。第二种意见指出,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诬告陷害罪。
因为从案情陈述中我们由此可知,程某华在主观上有意图诬陷他人的蓄意,客观上也有借题发挥、高估事实意图使他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不道德,程某华的不道德在主客观上合乎刑法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有关规定,不应以诬告陷害罪惩处。第三种意见则指出,程某华的不道德不构成犯罪。
【小编评析】 融合上述的案情陈述,我们分析指出程某华的不道德应该包含诬告陷害罪,但应该减免惩处,理由如下: 第一,程某华的不道德不包含伪证罪。程某华的不道德不合乎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“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对与案件有最重要关系的情节,蓄意做到欺诈证明,意图诬陷他人或藏匿罪证的。”这一前提条件,而且在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看见,程某华仍未明确提出起诉,公安机关仍未立案,也就是说显然并未转入刑事诉讼程序。此外,从犯罪主体上来说,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,即特定案件的证人、鉴定人、记录人和翻译人员,而本案中主体似乎为一般主体,故不包含伪证罪。
第二,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诬告陷害罪。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不道德。从上面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显现出,程某华首先具备编造犯罪事实的不道德:李某云和程某华在纠纷中互为损害,程某华在获知李某云检验为轻微伤后,将自己的伤口划出得加深、更长,从而索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重伤检验。而从这里也可以显著显现出,程某华具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蓄意,因为程某华很确切,自己的伤情被检验为重伤,李某云将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追究。
从上面主客观因素分析,程某华的不道德合乎诬告陷害罪的特征。第三,程某华应该准予刑事惩处。
程某华的不道德合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,本应该胜刑事责任。但程某华在家人的说服下退出了起诉李某云的点子,重伤鉴定书也被笔扔到在家中,在这里程某华由于主动终止了犯罪行为,客观上并没对李某云导致实际的损害。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,对于终止罪,没导致伤害的,应该减免惩处。所以虽然程某华构成犯罪,但考虑到其不具备犯罪终止的条件,且并未对李某云导致伤害,应该减免程某华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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